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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長期以來,人們通常把設立與成立相公司設立混淆,以致造成對設立的誤解,不能正確地認識設立的法律性質、設立過程中責任的特殊性和設立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實上,設立與成立二者並不相同,其區別主要如下:
公司登記
概念不同: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成立則是指在實質上依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性質不同:的設立,系為組織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工商登記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效力不同:在成立後,才能取得法人人格和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設立與成立的聯系是:設立是成立的前提營業登記條件,成立則是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於其將成立與登記相混淆。登記從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進行審核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成立則是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一種確認具備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申請公司家)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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