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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工從貨車上摔下成重傷
掛靠車輛的搬運工從貨車上摔下後,全身多處受傷。然而,就在養傷期間,搬運工所在的搬家公司卻提起仲裁,要求確認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在仲裁敗訴後,搬運公司又告到法院。近日,秦淮法院經審理,認為仲裁裁決合法,駁回了搬家公司的訴求。
秦淮區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裁決李有林與搬家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搬家公司應承擔用工責任。搬家公司不服,向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

 

  承辦法官解釋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搬家公司才是真正的用人單位。同時,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掛靠經營或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或掛靠經營人不具備用工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或掛靠經營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搬家公司也應為李有林申報工傷事宜.

  今年初,外來務工人員李有林在我市某搬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搬運工工作。在一次搬家過程中,他從貨車上摔下,全身多處受傷。

  就在李有林養傷期間,其所在的搬家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原來,幾個個體老闆將車輛掛靠在了李有林所在的搬家公司,而李有林便在其中一個名叫于剛的老闆手下工作。搬家公司稱,掛靠的幾個個體老闆都是自己聯繫業務、自負盈虧,與公司並沒有利益上的關係。對於個體老闆雇傭的雇工,公司不進行約束或管理,因此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李有林表示,他是通過搬家公司刊登的招聘廣告才應聘成了員工。雖然他是在於剛手下幹活,但于剛車輛掛靠在搬家公司名下,行駛證和營運證都是搬家公司所有,對外也都是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因此于剛的聘用行為屬於公司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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